上海出台全面监控自费药品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22 02:37:00

昨天(7月27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了一系列自费购药措施,吸毒和其他问题。

昨天(7月27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了一系列自费购药措施,吸毒和其他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出,自费药品应实行价格挂钩!

根据通知,医院在购买自费药品时,可以参考自费药品的基本情况和其他省市的价格,以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历史采购价格,以及其他企业提供的同一通用名剂型的价格等信息。这样一来,自费药价就没有秘密可言了。

通知同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自费提供药品基本信息和其他省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定期更新。虚报、漏报的,核查后一年内暂停涉案药品网上资格。同一企业在一年内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在一年内暂停所有自费药品网上资格。

对于目前阳光平台上线的自费药品,如果近半年没有采购量,则取消网上信息;如果有采购量,则取消原企业的独立申请和报价,医疗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生产企业的协议价格继续采购。

为避免自费不合理用药,《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得诱导、强迫患者自费用药。因临床需要需要自费用药的,严格执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强调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得诱导、强迫患者自费到院外购买药品。为满足临床需要,必须配备医疗机构,确保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使用的自费药品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开具相应票据,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自费医疗费用金额全部纳入现金支付栏,同时按规定如实上传到医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严查商业贿赂是新政策的重要目的之一。

根据通知,各医疗机构要清理整顿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资企业和租赁场所,防止出现逃避实施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对已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通知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暂停涉案药品资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药品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药品代表应当严格执行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的规定。”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医保定点自费医疗机构药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领域的营销方式建设,避免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有效降低本市自费药品“虚高”价格,减少不必要的自费药品购销和使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自费药品负担,现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加强药品自费采购管理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自费提供药品基本信息和其他省市的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定期更新。有虚报、漏报的,核实无误后一年内暂停药品互联网接入资格。同一年内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在一年内暂停药品互联网自费接入资格。

(4) 根据自费药品的基本情况和其他省市的价格信息,以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历史采购价格和其他同一通用名称企业的价格,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品办)在平台上公开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并进行动态维护,接受监督。

(五)对于目前阳光平台已联网的自费药品,如果近半年没有采购量,将取消网上信息;如果有采购量,将取消原企业的独立报价申请,医疗机构可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与生产企业协商成交价格后,方可继续购药。

2、 加强药品自费使用管理

(6) 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得诱导、强迫病人自费用药。因临床需要需要自费用药的,应严格执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7) 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得诱导、强迫患者自费到医院外购买药品。为满足临床需要,必须配备医疗机构,确保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需要推荐病人自费购买、病人少、用量少的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或者备案制度。

(8) 医生应当自费为病人配药。无论患者在医院内外购买药品,均应完善门诊自费药品使用记录,住院病历和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

(9) 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自用药品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开具相应的票据,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自费医疗费用金额计入现金支付栏,按规定上传医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3、 加强药品自费综合监管

(10) 各医疗机构要清理整顿定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和租赁场所经营药品、器械等行为,避免定点医疗机构“体外循环”现象,避免实行药品自费采购使用管理。

(11)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自费药品综合监管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药品网上自费采购,并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医保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按照权限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费用药情况的监督检查,批评未落实到位的医疗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通知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暂停涉案药品的采购资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医药代表应当严格执行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的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者销售自交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加大对自费药品的市场监管力度,指导和规范零售药店的自费药品销售行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财政部门负责支持阳光平台系统的升级改造,有利于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药品自费采购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网上自费购药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由市药监局制定实施。